農村土地是不可以用來貸款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土地可以將經營權作為擔保,將其抵押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而獲得貸款資金,但是在申請之前,土地承包方需要先向發(fā)包方備案,取得書面同意之后,才能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fā)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就可以用做為抵押。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簡稱為農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做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