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

財產保險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yè)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狹義的財產保險一般稱為財產損失險,包括企業(yè)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和農業(yè)保險。
財產保險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guī)中就已含有規(guī)章性條款,16世紀以后,在其他西歐國家迅速發(fā)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隨著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
1666年9月2日倫敦發(fā)生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此后,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財產的承保范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標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財產,最后發(fā)展到許多無形財產,以至因財產而產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